亚博买球APP1. 为维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007]1495号《关于设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7年12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50。
3. 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000,000股,于2009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0. 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135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12. 根据《中国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13.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致力服务国家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以创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为牵引,致力于成为价值创造力强、创新引领力强、品牌影响力强、国际竞争力强、文化软实力强的世界一流投资建设集团。
一般经营项目: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9.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普通股股份数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6,920,000,000股,出资方式为以其拥有的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评估结果的财产进行出资。
各发起人认购上述股份的出资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前已经足额认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21.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22.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23.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25.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6.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3)项、第(5)项和第(6)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第24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9.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3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4. 股东提出查阅第33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3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9.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或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44.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7.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48.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49.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事先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4.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55.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56.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58.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9.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60.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6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62.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4. 股东有权于委托书中指示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66.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7.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68.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69.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0.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71.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73.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5.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与表决情况有关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76.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0.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1.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82.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应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2)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3)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4)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5)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6)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 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8) 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9) 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84.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85.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6.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88.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89.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90.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91.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92.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93.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94.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就任。
95.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96.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停止履职,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98.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4)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99.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和谨慎义务:(1)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4)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线)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100.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101.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02.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等因素而定。
103.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104.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6.董事会由5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
(4) 制订公司的债务、财务和重大会计政策,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分拆、改制、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公司重要改革方案;(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主要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10) 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公司重大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1) 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决定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2)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薪酬分配和奖惩事项;
(18) 制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0) 决定公司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21) 推动完善公司法治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决定上述方面的重大事项,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22) 根据管理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27) 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2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审议第(23)项事项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在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108.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出具的重大缺陷和否定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109.董事会应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并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公司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
110.董事会可以将部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或赞助、关联交易等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和授权决策方案,依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111.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第42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和第43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的决策权限为:运用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的30%。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的具体决策权限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对外捐赠。
(5)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6)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113.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1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董事会定期会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1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16.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通过视频、电话与其他与会董事进行充分有效地交流,所有与会董事被视为已亲自出席现场会议。
118.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107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单独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119.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21.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或投票。委托人应当事先认真审阅议案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为表决意见、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2.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将异议内容记载于会议记录。
124.外部董事是指由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本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人数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
125.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与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126.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96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128.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6)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7)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 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4)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5) 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6) 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7) 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第98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99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37.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除非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批准,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3)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公司主要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8)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42.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14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根据分工安排协助总经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144.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拟定有关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协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3)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董事会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草拟会议决议;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4)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5)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6)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8) 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9)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145.公司应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应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146.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7.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9.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谨慎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51.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152.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根据本章程的相应规定予以撤换。
153.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101条至第102条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157.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8.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7) 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0)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161.监事会应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164.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165.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1)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 研究讨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4)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工作、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166.公司党组织的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会议,组织党组织活动,签发党组织文件。未尽事宜,根据《中国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168.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69.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应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 提取法定公积金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17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172.公司股东大会就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所占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预案;
(3) 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4)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174.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175.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报告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组织开展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76.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177.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本章程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专指公司聘任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8.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80.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1)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3)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185.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187.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函件或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机构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送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通知的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送达日期。
188.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189.公司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
19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6.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99.公司因本章程第197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0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20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0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08.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50%以上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13.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21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低于”、“以外”、“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215.本章程所称“总经理”亦可称为“总裁”,“副总经理”亦可称为“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亦可称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